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香港某中学校园欺凌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香港某中学校园欺凌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香港社工如何处理校园欺凌问题?
校园欺凌事件是近年来受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因为少年时期的犯罪往往无法处以相应的处罚,导致大家感叹未成年人保***保护的都是坏孩子;另一个原因就是欺凌***逐步升级,恶性暴力***增多,甚至导致死亡。
香港执行的法律,孩子超过十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如果出现严重的问题,警方就会出动,犯罪的人将收到法律的制裁。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则会被“警诫”,直到成年不再犯罪就不会留下案底。
社工主要起到一个缓冲和人文关怀的作用。对不良少年和受害者进行心理关怀和指导家长教育孩子,让他们融入社会。
所以说校园欺凌是家庭,社区,国家三个层面共同努力才能解决的,发牢骚的时候,不如先对自己周围的人伸出援手。
海南文昌8名学生殴打1女生,你怎么看?
1、先来看看是怎么一回事?
地点: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罐头厂
经过:文昌警方透露,经初步调查,当时,被打者黄某(女,文昌人,已辍学)被朋友林某(女,文昌在读中学生)约至文昌市文城镇某宾馆,随后被林某等8人带至文城镇罐头厂进行殴打。黄某遭多名少男少女轮番殴打,同时有人还拍下视频上传。据法医初步鉴定,害者黄某为轻微伤,目前还在医院治疗。
处理:***者3男5女,年龄从12到15岁不等。其中3名年满14周岁者被罚款1000元,本被判行政拘留,因未满16周岁不执行行拘处罚;另5名未满14周岁者不予处罚。
6月27日,湖北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通报称,3月30日,13岁女生张某在等电梯时,遭同为13岁的男生黄某用剪刀挟持到四楼无人间实施抢劫,并逼其***衣服,并被其用剪刀刺伤颈部多处,好在女孩装作晕倒,乘机跳到三楼逃了出来,不然不知道会发生什么。此犯罪情节非常恶劣,但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公安部门对案件予以撤销, 最终家属赔偿6万元了事。
去年10月26日早晨7时许,定西市陇西县菜子镇二十铺村5岁小女孩莉莉(化名),在上学路上遭遇“噩梦”就在距离学校500米远的玉米地里,她被同村一起上学的15岁男孩龙龙(化名)“***”。疑被威胁,莉莉将此事隐瞒,一个多星期后,奶奶发现了孩子的异常,才得知真相,向警方报案并带莉莉去医院治疗。最终,警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上述案例,每一桩都令人气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了,但都没有受到相应的惩处。因为未成年,无论情节如何恶劣,依然不会受到惩罚,这就给了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勇气。正是有了这样的大环境,所以老师管不了学生,学校拿熊孩子毫无办法,加上个别家长的助纣为虐,学生欺凌同学,打老师甚至杀师的***都有发生。
海南文昌发生8名学生殴打1女生***在社会引起关注,对***者的处理结果更引起人们的热议与质疑。
近几年来,各地不时有中学生打架斗殴及校园欺凌、霸凌***发生,使学校处于风口浪尖,但由于学校的性质、权限等原因,只能批评教育,别无它法。作为公安机关,对学校学生发生此类***大都有介入,并依据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等法规进行处理处罚,但由于学生年龄原因,大部分涉事学生不够法律规定的处罚年龄,也只能是当场教育或让监护人带***育,往往这样的处理处罚方式起不到教育承担有责任的学生的目的,也无法对其他青少年有警示作用,这也可能是因“成本过低”而导致此类***时又发生但难以杜绝的缘故。
从这次***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带来警示,让人思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尤其是对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如何处罚问题行引起高度重视了。建议,全国人大对国家已经实行多年的相关未成年人教育保***进行修改,使之实行形势的发展和现实的需要,加大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以警示教育更多的青少年遵纪守法。教育主管部门应与司法部门、纪律监察等部门合作,研究改进完善学校已实行多年的学生处分条例或办法,赋予学校一定的处理处罚学生的权力,让学校在管理学生中能够实行批评+教育+处罚+警示的机制或模式,尽可能杜绝校园欺凌霸凌等恶***件的发生。学校或公安等机关也可以对家长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与适度处罚。
总之,要严防此类***发生,一要有科学的教育预防机制;二要有科学严格的处罚机制;三是形成青少年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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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8名学生殴打1女生,你怎么看?
凡是看了那个殴打***的人,估计都是非常痛恨的。为什么这样的违法犯罪***屡屡发生?为什么未成年的施暴者往往能够免于处罚?为什么未成年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这样一系列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更值得我们来拯救。
第一,如何预防类似的***发生?恐怕还得从问责着手。虽然说这样的***属于社会问题,不可能把责任归究到哪一个方面,比如家庭、学校、部门等等。但我以为,从教育、管控、帮扶的角度,还是可以进行追究的。特别是家庭方面有没有失责,应该给予怎样的处罚,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处罚,不能仅仅止于赔偿而已,而且还要加大处罚的力度,恐怕都值得研究。如果仅仅停留在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层次,几乎就是一种纵容。
第二,关于未成年的施暴者屡屡免于处罚的问题,应该予以重视。从保障***的角度来看,未成年的受害者,更需要保障***。我们在这方面是否已经出现偏差,需要反思。
如果仅仅因为年龄的原因,而不论情节轻重、性质恶劣,那么这样的保护,不但不能保护未成年的受害者,也不会保护未成年的施暴者,只会给施暴者以侥幸、以嚣张,从而可能更加滑向犯罪的深渊,如此就不是保护了,而是陷害了。
既然法律一时无法解决,那么就得从强制教育管理方面入手,对未成年的施暴者,建议实行少管所或强制工读教育。
第三,如何保护未成年的受害者?我们是不是缺少了太多有效的措施。一方面对施暴者没能有效的惩罚,另一方面在精神赔偿方面也力度不大,尤其是可能留下的终身阴影;更有一个方面在于,未成年人的事情都是由成人在作主,无论是公事公办,还是私下了结,似乎都很少深入到未成年受害者的内心深处,听听他们的内心究竟是怎样的,希望有个怎样的处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香港某中学校园欺凌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香港某中学校园欺凌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